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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残害农民工的企业真缺乏依据?
呼和浩特市近日发生一起残害讨薪农民工的恶性事件: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内蒙古机电学院项目的40余名农民工讨薪时,被项目经理召集的30多名来历不明人员用棍棒、刀具追打,致使一人颅骨严重骨折、脑出血,另一人受刀伤10处。目前,一名农 民工仍未脱离危险期,警方已介入调查。
不仅拖欠他人血汗钱,光天化日之下还公然行凶,对这种恶劣行径的责任人和用工单位,都应依法严厉惩处。近年来,许多地方已经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制度,一些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被驱逐出市场。但记者深入内蒙古机电学院项目工地采访发现,这里一切照旧,好像什么事也没发生过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、呼和浩特市建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,此类案件大多一赔了之,很少有企业被清理出局,因为处理企业“缺乏依据”。
真的“缺乏依据”吗?不仅我国劳动法、刑法等对这类问题有明确规定,去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还专门要求,“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,对恶意拖欠、情节严重的,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、降低或取消资质,直至吊销营业执照,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。”如果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都不算依据,还有什么能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的依据?
值得注意的是,打伤讨薪农民工的案件,前不久在呼和浩特市刚刚发生过,那次就有8名农民工被打伤,其中两人的腿骨被打折,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
党的“十七大”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,促进社会公平正义,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,完善和落实对农民工的政策,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。欠薪、残害农民工事件仍时有发生,表明这方面问题仍然相当严重,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与中央要求、人民愿望还有很大差距。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密切联系实际,农民工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事件,就是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一种实际。希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到真学习、真贯彻,让中央放心,让人民满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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