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旅游条例整治旅游业乱象-【新闻】
“云南省旅游条例”整治旅游业乱象
景区门票涨价要听证、导游上岗须取得执业资格、旅游团不得中途甩客……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,《云南省旅游条例(修订草案)》首次提请审议。
拒绝“零负团费”
今年以来,作为旅游大省的云南,旅游业乱象受到媒体曝光、网络批评不断。如何规范市场秩序、提升服务质量,成为我省旅游产业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。
针对“零负团费”模式、强迫购物消费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备受消费者关注的问题,条例修订草案提出,旅行社与旅客订立合同时,应当明确服务项目、质量、价格、违约责任等事项,并对旅客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,同时强调,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、组织接待旅游者;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,应当事先向旅客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。
同时,严禁旅行社或导游纠缠、胁迫游客购物消费,索取、收受回扣或在旅途中甩团、甩客等行为,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导游证,并处以罚款。
导游获签劳动合同和社保保障
条例修订草案提出,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要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,并向社会公布;车辆驾驶、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也应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。
为杜绝导游人员“零底薪”模式,改善从业环境,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,旅行社须与导游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;旅游从业人员则不得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。
近来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旅游产品和服务。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旅游电子商务专门提出,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、查询、预订等服务。同时要求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,方可经营相关业务。
推动区域旅游“进出自如”
近年来,旅游产业升级的滞后已严重制约其作为云南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发展。关于旅游产业的促进与发展、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的内容在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“分量”也很重。
条例修订草案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、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、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。今后,昆明旅行社接待的旅行团在丽江同样“进出自如”。
为促进旅游产业升级转型,条例修订草案规定,利用民族文化资源、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,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。对具有重要历史、科学、文化、艺术、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(点),将实施游客容量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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